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68號抗告人即被告即受扣押人 曾子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扣押股票之裁定(112年度聲扣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曾子豪(下稱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無法認定其犯罪所得有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又依被告名下股票所屬銀行之交易明細,可知被告並無脫產之意,尚難認本件確有保全必要性,原審僅以「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執行而有扣押之必要性」,認有扣押之必要,而以裁定扣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被告之股票(如附件),有違比例原則,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本院查: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亦同;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而保全扣押裁定,係一項暫時之保全執行名義,效果僅止於財產之禁止處分,尚非永久剝奪,目的乃在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其屬不法利得剝奪之程序事項規定,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非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實體審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1號裁定意指參照)。
㈡、本件原審核閱聲請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下稱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書暨所附之帳戶資料、相關犯罪事證及被告供述筆錄,認聲請人主張被告因本案犯罪,而有獲利400萬元,為保全日後沒收追徵,聲請對被告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股票帳戶內之股票(按:民國112年3月23日收盤價值合計為59萬600元)予以扣押,尚屬必要之範圍,難認有過度執行之情;復審酌股票極易藉市場出售,具有易移轉或處分與他人之特性,益有保全之必要,因而裁定扣押。本院審核上情,係與卷證相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應予維持。至於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仍無非爭執本案尚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所得實際數額為何,且被告並無脫產之嫌疑,而無扣押之必要,然未提出任何足可動搖原裁定判斷結果之具體事證,所執陳詞尚不足以推翻原裁定扣押之適法性,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扣字第1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扣字第14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受扣押人即即被告曾子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扣押被告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曾子豪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股票准予扣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曾子豪坦承大量收購感冒藥錠,供集團集中提煉製造第二級毒品,獲利新臺幣400萬元,為保全日後沒收追徵,聲請對犯罪嫌疑人如附表所示股票帳戶內之股票予以扣押等語。
二、按為達遏抑犯罪之一般及特別預防效果,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執行之保全扣押,乃有效剝奪不法利得之手段。保全扣押裁定,係一項暫時之保全執行名義,效果僅止於財產之禁止處分,而非永久剝奪,目的在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其屬不法利得剝奪之程序事項規定,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非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實體審究。事實審法院倘已依卷內資料,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為合目的之裁量,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其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暨所附之帳戶資料,並斟酌聲請人提出關於被告曾子豪之相關犯罪事證及供述筆錄,如為保全日後對其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依附表所示股票帳戶內股票,其民國112年3月23日收盤價值合計為59萬600元,如予扣押,尚屬必要之範圍內,難認有過度執行之情,復審酌股票帳戶內股票極易藉市場出售,具有易移轉或處分予他人之特性,益有保全之必要,雖可能因股票特性而價值於不同交易日有所波動,然仍屬有客觀價值,故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三、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12年4月21日止,逾期不得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編號證券公司帳號戶名證券代號證券名稱餘額(股)1美好證券泰山分公司00000000000曾子豪2313華通40002同上同上同上2331精英60003同上同上同上3714富采20004同上同上同上5309系統電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