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 陳清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益 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