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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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161號聲請人 鄧福財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請提出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內容須載明與聲請狀附表所載聲請公示催告遺失本票相符)。
3、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有誤)。
4、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