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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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 呂釗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發還呂釗齊。
理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指非沒收之物,且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二、經查,被告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12月5月18日宣判,聲請人呂釗齊為本案之證人(見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4)。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為聲請人所有,未據本院諭知沒收或援引為證據,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或作為證據提出。依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應認無留存之必要,故裁定發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手機(含SIM卡)1支型號:IPhone12門號:096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