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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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4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浚龍 選任辯護人 楊晴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1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具保係羈押之替代處分,必以被告經法院羈押且現仍在押為前提。
三、經查,被告陳浚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已因另案在監接受刑之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已字第8008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412號訴字卷第431頁,2246號聲字卷11頁),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