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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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隆選任辯護人應少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隆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明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觀察、勒戒,執行起算日期為112年7月26日,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戒治所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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