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詹志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志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詹志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32,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1,9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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