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9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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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9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857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育信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蔡朱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蔡朱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當場給付原告現金貳萬伍仟元,其餘壹萬伍仟元,於97年9月20日之前,以現金給付,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