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敬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4595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敬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顏敬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顏敬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19日110年0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0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4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判決日期111年04月22日111年09月05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4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24日111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