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4105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宜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陳宜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04月11日111年07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71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0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598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166號判決日期111年06月21日111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598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1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7月21日111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9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