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參與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則聲請更生前,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請求協商,並表明與其他債權銀行共同協商之意旨,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所示,95~97年度之支出均大於收入,則何以仍願與債權銀行達成每月17,700元之還款協議?又期間還款金額之來源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95~97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1年財產歸屬清單。
四、依聲請人所提「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所示,聲請人每月收入13,765元,每月支出28,268元,請詳細說明每月如何還款5,
684元?
五、是否依協議書約定之金額還款至97年7月16日始毀諾?若否,則何時毀諾?
六、95年間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時、毀諾時、現職之月薪各為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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