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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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陳報於協商不成立前,是否有按期繳款還息。如有,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並釋明聲請人何以前兩年無任何收入,如係無法工作,應提出無法工作之理由。
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受扶養。如有,請陳報負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相關文件(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四、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