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告 楊慧真

訴訟代理人 林秉寬

被告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李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珮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珮華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選任李珮華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惟因李珮華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李珮華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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