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哲維

選任辯護人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 律師

陳亮妤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099號、114年度偵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哲維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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