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哲維
選任辯護人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 律師
陳亮妤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099號、114年度偵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哲維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