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玖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賴文章因竊盜罪,共9罪,經本院、橋頭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8日
本院開庭時陳述之意見及工作、經濟、家庭、健康狀況(詳
聲卷56頁),及 素行 (詳前科表),犯罪手段、所生危害、
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書),與其他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0號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842號
備註:上開編號1至8所示判決,經橋頭地院114年聲字第1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