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玖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賴文章因竊盜罪,共9罪,經本院、橋頭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8日

  本院開庭時陳述之意見及工作、經濟、家庭、健康狀況(詳

  聲卷56頁),及 素行 (詳前科表),犯罪手段、所生危害、

  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書),與其他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0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842號

備註:上開編號1至8所示判決,經橋頭地院114年聲字第1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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