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田希文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3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7×43×10=7,31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即民國107年3月9日至109年3月8日,期間內之工作及收入情形為何?包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離婚贍養費及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明細、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即109年2月至7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仍依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00元計算?又是否另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9,300元?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及扶養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從證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得不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7年3月9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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