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3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務人 楊相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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