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3號聲請人 杜淑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杜淑珠與收養人 杜樹藻 (男,民國8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80年11月1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段○○○巷○○弄○○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杜淑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街○巷○○號)為收養人杜樹藻收養,惟杜樹藻於民國(下同)80年11月11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杜樹藻間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收養人杜樹藻於80年11月11日死亡之事實,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杜淑珠、其母 杜謝彩鸞 、其兄 黃東富 、其姊 吳黃金鍛 到庭陳稱係為認祖歸宗故聲請終止收養,母親及兄姊皆無意見等語,認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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