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45號原告 林龍滄
林彩容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芳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佩怡 律師被告 林宏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即已遷至花蓮縣玉里鎮春日里17鄰神農182之1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