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媛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6,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