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藍秀花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被   告  阮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永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
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294,300元;至聲明第二項另請求
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2,453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