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長進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依同法
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
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
惟被告已於108年10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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