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
原告因請求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以同 、楊
佳勳、 洪聖祺盧政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詹以同、 楊佳勳 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52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
0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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