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皇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賜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雄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1,3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