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 趙麗麗 相對人 沈健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麗麗與相對人沈健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7號),聲請人現無工作,家中經濟仰賴女兒 沈佳詠 打工維持生計,且兩造所生之沈安良、 沈有志 分別為中度智能障礙、極重度智能障礙,生活無法自理,現於安養機構照顧中,而另一女兒 沈慧珍 則就讀高中,家中經濟十分窘迫,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後准予扶助在案,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主張離婚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又經依職權調取本院
109年度司家調字第7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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