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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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林進園
林朝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14,200元(計算式○○○區○○○段○○○○
○○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8,300元×74㎡=614,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