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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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嘉駿 即 洪義豊 即洪.輔助人 洪黃貴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又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另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概略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3.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含99、100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又請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內除殘障補助金外,是否另有收入來源?如何維生?現有無任職?
4.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請依規定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1.債務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又請陳報現每月支出保險費之證明文件。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
12.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又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