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美娟 鄭採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秀卿 、 葉青峰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㈠本件請求支付命令是否與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78號為同一債權。
㈡如非同一債權請補正:
①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②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③債務人葉青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