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9號聲請人 袁佩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明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之簽章。
②相對人究為「羅明月」或「羅月明」?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釋明受款人營業所在地為何。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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