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
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受讓債權,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有
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乙○○之義務,聲請人遂將如附件所示
通知書寄送至相對人之戶籍即高雄縣鳳山市○○路○○○巷○○
號4樓以通知相對人,卻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人為由而遭退
件,為此乃聲請裁定准就附件所示通知書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上開通知書及退郵信封影本
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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