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95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被上訴人 蔣宗華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保險上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民國102年5月9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上訴人投保系爭保險契約,第4條約定被上訴人所患疾病如致符合所定雙眼失明之完全殘廢標準,上訴人即應給付保險金新臺幣1000萬元。嗣被上訴人因罹患雙眼退化性黃斑部病變,於105年4月20日、22日分別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下稱台北慈濟醫院)接受測盲檢查結果,雙眼視力均為眼前10公分可見手指數(雙眼辨手動10公分),其醫理上肇因於後天罹患退化性黃斑部病變,非外傷性的黃斑部病變,且經原審送請臺大醫院、台北慈濟醫院鑑定結果,被上訴人雙眼黃斑部均感光細胞受損,視力不良,低於萬國視力表0.01,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雙目失明之完全殘廢標準。被上訴人雖曾於102年9月15日因系爭事故致左眼外傷性黃斑部退化,不論是否以該事故向上訴人詐領意外保險金,然與事後罹患退化性黃斑部病變無涉。又被上訴人並非陷於雙眼全盲狀態,且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得以主觀意思影響客觀檢查結果,尚難徒憑側拍光碟,驟認臺大醫院及台北慈濟醫院對被上訴人實施之盲測判斷結果為不可採。至於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捨棄其左眼失明與疾病有關之主張,嗣於原審追復主張係因罹患疾病導致其雙目失明,雖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但係補充關於其雙眼失明已達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完全殘廢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應許其提出。被上訴人依系爭保險契約請求給付保險金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原審已敘明將系爭保險契約條款檢送臺大醫院、台北慈濟醫院鑑定結果,認被上訴人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雙目失明之完全殘廢程度,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末按訴訟標的之捨棄,係拋棄為訴訟標的請求本體。被上訴人依系爭保險契約第4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13條及第15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保險金;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就其左眼失明之原因,雖謂:不主張與疾病有關等語,僅係就完全殘廢保險事故之原因事實為限縮,非拋棄為訴訟標的之請求。而原審謂其於第二審再為主張,係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係指其原主張左眼失明之原因為意外事故,茲再補充係因疾病所致,則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為據,准被上訴人提出,並不違背法令。至原審復就上開程序事項,再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70條之1、第279條第3項規定為說明,縱有不當,亦屬贅述,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周舒雁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