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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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8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永豐具保人謝志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巫永豐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具保,由具保人謝志欣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7年11月12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70064860號函暨檢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執行情形照片、送達通知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6日苗檢鈴讓107助402字第1079025724號函、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7年11月29日苗警偵字第1070031553號函暨檢附之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又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伊不知道被告在何處,伊也找不到被告。伊跟被告根本不熟,當時是被告聯繫要伊幫忙具保,伊才幫他辦理交保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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