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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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立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立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馬立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11.15│100.11.29│100.12.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速│臺中地檢100年度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441號│偵字第5441號│字第27332號、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字│││││第109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93│100年度中簡字第93│101年度簡字第435、││實││號│號│444號││審├──────┼─────────┼─────────┼─────────┤││判決日期│101.05.14│101.05.14│101.07.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93│100年度中簡字第93│101年度簡字第435、││決││號│號│4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6.11│101.06.11│101.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024號│字第7024號│字第10067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1.03.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332號、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字││││第109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35、│││實││444號│││審├──────┼─────────┼───────────────────┤││判決日期│101.07.23││├─┼──────┼─────────┼───────────────────┤││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35、│││決││4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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