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3457-HV1001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陳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
且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等情,經本院調卷審查,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