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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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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