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調字第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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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訴狀所載。
  訴之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我希望能夠分期付款。
法官
  職業?
被告
  屏東種蓮霧,每月收入不固定要看收成,名下沒有不動產,
  有二個小孩,太太沒有工作,母親中風有請外勞,每月二萬
  貳仟元,我每一個月只能付4000元。
法官
  對被告分期給付有何意見?
原告訴訟代理人
  如果在一年內付清,金額可以降為80000元。
被告
  我可以每月一期給付肆仟元,第十二期將餘額付清。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同意被告的付款方式。
法官諭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肆仟元,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將餘額付清,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法官
  有何意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諭知准予退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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