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調字第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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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訴狀所載。
訴之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我希望能夠分期付款。
法官
職業?
被告
屏東種蓮霧,每月收入不固定要看收成,名下沒有不動產,
有二個小孩,太太沒有工作,母親中風有請外勞,每月二萬
貳仟元,我每一個月只能付4000元。
法官
對被告分期給付有何意見?
原告訴訟代理人
如果在一年內付清,金額可以降為80000元。
被告
我可以每月一期給付肆仟元,第十二期將餘額付清。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同意被告的付款方式。
法官諭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肆仟元,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將餘額付清,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法官
有何意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諭知准予退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