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820號
原   告 乙○○
            69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 塗銷 地役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於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三日屏登字第一九四四八○號所登記,權利人為丙○
○之地役權登記塗銷。
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八二八之二地號土地上,於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屏登字第一九四四八○號所登記,權利人為
丙○○之地役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就主文所示地號之土地上地役權已因存續期間屆滿
,而應予塗銷,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故原告自得本於所有權請求塗銷該地役權之登記。從而,
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地役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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