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文崇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死亡,此有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