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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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九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九00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三0八四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