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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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