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丁○○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丁○○之夫即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8月31日因腦中風,致心神喪失,業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213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為因應禁治產人生活上之照顧及所需開支,急需處分禁治產人名下之不動產,惟禁治產人丙○○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僅 李添丁 一人,不足法定人數,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戊○○、乙○○及甲○○係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己○○為禁治產人之三媳,為此聲請鈞院指定禁治產人丙○○之長男戊○○、次男乙○○、三男甲○○、三媳己○○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禁字第213號民事裁定影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親屬系統表、戶口名簿影本等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丁○○之夫即相對人丙○○於94年8月31日因腦中風,致心神喪失,業經本院於94年8月31日以94年度禁字第213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惟禁治產人丙○○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僅李添丁一人,不足法定人數,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禁字第213號民事裁定影本、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戶口名簿影本為憑,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丙○○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長男戊○○、次男乙○○、三男甲○○、三媳己○○為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4人(如附表所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佳香附表:
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