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葉依婷

相對人 李涵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涵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440,000元②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3年1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而相對人李涵芳於113年2月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1,600,000元②3,700,000元③1,9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8年2月2日②133年2月2日③133年2月2日止,均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979,3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其回執、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西港區

檨林段

670-2

13.16

全部

002

臺南市

西港區

檨林段

670-3

102.11

全部

003

臺南市

西港區

檨林段

670-4

370.18

10000分之58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屋頂突出物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161

臺南市○○區○○里○○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5.58

52.73

49.81

15.09

173.2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6.20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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