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葉依婷
相對人 李涵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涵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440,000元②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3年1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而相對人李涵芳於113年2月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1,600,000元②3,700,000元③1,9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8年2月2日②133年2月2日③133年2月2日止,均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979,3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其回執、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西港區
檨林段
670-2
13.16
全部
002
臺南市
西港區
檨林段
670-3
102.11
全部
003
臺南市
西港區
檨林段
670-4
370.18
10000分之58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61
臺南市○○區○○里○○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5.58
52.73
49.81
15.09
173.2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6.20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