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告 楊奇明

楊平吉

楊銘哲

楊秉益

楊國楨

楊文察

楊乃玉

楊明政

楊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勳陳錦源 間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提出民事起訴狀(須檢附繕本2份),並於起訴狀內詳細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原告與被告陳立勳、陳錦源因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經臺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移送本院,惟原告仍應以起訴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否則為起訴不合法,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編號

起訴狀應補正內容

1

當事人欄:

須記載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2

訴訟標的

(即原告係依據何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其他依據得對被告為請求)。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4

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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