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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