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甲○○
號4樓之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成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百九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九千六百一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