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請人 簡金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3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新興高級中等學校

魏照金

土地銀行

中壢分行

113年3月20日

20,000元

AZC3451859

簡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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