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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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請人 蔣醒民
代理人 蔣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140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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