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告 張正明
被告 黃智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8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
法官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