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27號
聲請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相對人 陳耀恩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耀恩(男,民國66年3月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4年7月17日死亡,有相對人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