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27號

聲請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相對人 陳耀恩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耀恩(男,民國66年3月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4年7月17日死亡,有相對人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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