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齊
林聖祐張介禹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王靖茹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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